徐州卫计委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颁发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业监管,促进产儿科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徐州卫计委经研究决定,我市将于近期规范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统一进行《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全市范围内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等)的医疗保健机构均为本次《许可证》核发对象,其中市区内所有开展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发,其余各县(市、区)开展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发;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全部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发。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以及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水平,取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许可、校验标准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苏卫社妇〔2008〕18号)(附件1);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国计生发〔2001〕140号)(附件2);

  4、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评审标准(附件3)。

  四、需要提交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

  (二)有效期满进行换发的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原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项目有变更者须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等)。

  注:以上提供复印件的,需现场核对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执业单位12月5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填写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4);

  (二)发证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进行审查,并于12月25日前完成现场审核(年内已完成助产技术评审校验的地区可只进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审核);

  (三)对审核合格的单位进行发放《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注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一个月;整改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审核发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执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严格按照标准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对分娩数量、技术力量、主要设备、质量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助产机构进行清理;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填写《许可证》申请统计表(附件5),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12月2日前上报至市卫计委妇幼处(市直相关机构直接上报);

  (四)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卫生计生委核发工作完成后,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许可证》核发汇总表(附件6)报至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处,邮箱:xwfyjkc@163.com,联系人:吕云慧,联系电话:0516-83965086。

  七、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拟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按此文件要求进行申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请登陆徐州市卫生卫生计生委网站(中国徐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许可办理栏下载。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徐州卫生监督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