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6〕36号)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徐州卫计委就做好201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2015年12月31日在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12月31日。
1、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临床医学工程技术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2、申报评审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应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所)、医务室、监狱、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适用范围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会同基层卫生处、医政医管处共同把关。
(二)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订立有效聘用合同且已办理注册手续,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省职称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执行,近年来明确的申报评审条件仍然执行。具体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见附件3、附件4。
三、申报专业设置及要求
2016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10个,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选择。对未列入的专业,由申报者选择相近专业申报。具体专业见附件1。
(一)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晋升临床医学工程技术的低一级资格,今年申报人员职称外语可先评后考,从2017年起,需通过职称外语考试方可申报。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其执业范围须为全科医学专业。
(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四)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卫生管理专业。
四、申报学历要求
(一)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申报学历为后学历的申报人员,还应提交中专及以上的其他所有学历(学位)证书。所有学历均需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单。
(二)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三)申报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2008年之后入学并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
(四)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五)申报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的,可作为申报药学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士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论文、著作要求
(一)送审论文应是本专业论文,并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正规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送审论文。
1、所提交的论文若能够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指定的位置。
2、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应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一个PDF上传,并上传Word版论文。送审论文应附新闻广电出版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新闻出版机构查询”栏目中“期刊/期刊社查询”栏目中的期刊查询结果,打印“媒体名录查询详细”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截图应包含网页地址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徽标、期刊/期刊社详细查询结果。凡送审期刊论文或期刊查询结果作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申报。
3、原始资料来源为病案的送审论文,网上填写原始病案一览表,由系统随机抽取5个住院号(不足5个的全部抽取),申报人员应上传相应住院病案首页。
4、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5、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应是临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申报上述专业高级资格的评审论文。
6、从2016年起,送审论文、著作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0%。
7、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外国语言类送审论文,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8、申报社区专业的人员,论文不作硬性规定。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进行评审。申报人员对照标准条件要求,在系统相应栏目下载《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模板(EXCEL),填写后上传。同时打印填写好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交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制作成PDF文件上传。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二)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含申报社区专业人员),网上填写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的患者住院号30个(其中疑难复杂、危急重病案15份,本专业主要病种病案15份);以博士学位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填写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的患者住院号20个(其中疑难复杂、危急重病案10份,本专业主要病种病案10份)。所填病案一般应涵盖任期内不同年度,且是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本专业病种,内科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主治(诊),手术、麻醉、诊断的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为第一责任人。系统将随机抽取3个住院号,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员应将抽取的3份病案按要求上传。
(三)不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以及药、技、卫管专业申报人员(不含申报社区专业人员),提交反映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和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
(四)申报社区专业人员,均须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的业务报告2份。
(五)每篇专题报告或业务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放射医学(医学影像)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图文报告;麻醉专业提交麻醉记录单;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
(六)从2016年起,专题报告和业务报告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30%。
(七)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在系统内填写《任现职以来护理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社区专业人员在系统内填写《任现职以来社区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科研课题和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以本专业科研课题或获奖成果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申报的人员,除提交课题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外,应提交能够反映本人在该课题中承担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所作贡献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传。高评委专家对科研课题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
八、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医政﹝2015﹞35号)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按照规定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本着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2017年底前,下列人员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曾在卫生院(所)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的,可视同已完成基层服务的时间。
(二)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院服务的补充意见》(苏卫办医〔2012〕58号)规定的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须提供由认定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审核认定表》需经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或组织人事处审核盖章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并制作PDF文件上传。
目前因公正在国外学习无法到基层服务的及2015年部队转业、机关分流、外省引进等未能及时到基层服务的申报人员,可先评审,评审通过后完成规定服务时间单位方可聘任。
九、卫生管理和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申报评审要求
(一)卫生管理专业套用研究系列的资格名称。
(二)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平转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生管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非国民教育的党校(行政学院)学历不作为申报的学历依据。
(三)通过卫生管理组评审获得的卫生类资格,以及通过医学工程类评审获得的主管技师资格,申报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可以视为具有申报现资格的低一级资格。
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有关要求
(一)2016年4月16-17日全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可作为申报2016年卫生高级资格的要素之一。具体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生高评委评审时确定。往年省卫生高评委把握的各专业考核合格分数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考核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的,合格分数为55分。业绩特别显著、表现特别突出的非破格申报人员,考核成绩可适当降低。申报人员可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申报。
(二)2015年省卫生高评委会确定的合格标准:各专业考核合格分数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考核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的,合格分数为55分。2015年4月18日全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作为2016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专业必须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一致。
(四)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2016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徐卫人〔2016〕10号)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关于延迟申报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四)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五)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现任者,延迟4年以上。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职称外语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精神执行。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精神执行。从2016年起,对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计算机不作要求。
3、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免试对象需提供《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免试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审核表》,同时需附免试条件原件材料。
十三、继续教育要求
(一)公共科目继续教育: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统一培训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354号)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公布的公共科目中任选一科进行培训学习(每年应选不同科目)并经考试合格。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提供2013、2014、2015年、2016年4个不同科目合格证,如个别年度未参加公共科目学习,需完成4个不同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任现职内每年平均达到72学时,提供经单位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根据《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继续医学教育需作为必备条件,我市将自2017年起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纳入晋升职称人员报考条件。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计生委科教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四、其他要求
(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级资格证书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到卫生系列的,须具有低一级卫生资格,且卫生资格须聘满3年。卫生资格之间平转,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具有申报现专业高级资格的低一级资格。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五、申报工作要求
2016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计生与人社行政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至8月19日)
申报人员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资格申报入口”,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同时上报相应纸质申报材料。8月19日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人员对照卫生类资格条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附件2) 和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3、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首次聘用以来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时间较长的,提交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破格申报人员还应提交一份任现职以来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表。论文、病案、专题报告、业务报告、专业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表及附件材料,主要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和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时,提供部分原件材料。
4、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卫生计生委将统一组织对送审论文原始资料来源、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服务等材料进行核查。凡核查证实材料不实的,个人弄虚作假的,按资格条件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并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系统,作为自然人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单位公示(7天)
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在系统提交页面导出《2016年度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交单位人事部门公示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单位要及时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确认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8月26日)
县(市、区)辖区内范围内单位(含行业医院、民营医院)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到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确认。市级具有报名点资格单位申报人员到所在单位确认审核。其他相关单位到市卫生计生委确认审核(附件5)。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申报。
工作人员对照原件,逐一审核网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可辨,并确认申报信息,经人社部门复核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申报人员确认时应提供以下原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后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单;申报学历为后学历的申报人员,还应提交中专及以上的其他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现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聘书(文);
4、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或先评后考人员应提供相应材料;
5、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不需服务或视同下基层人员应提供相应材料;
6、破格晋升人员应提供符合破格条件相应证明材料;
7、2013、2014、2015年、2016年市人社局公共科目继续教育不同科目合格证,如个别年度未参加公共科目学习,需完成4个不同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
8、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材料报送时间为8月23日至9月3日,计12天,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安排表上规定时间统一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各报名点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系统导出的《申报人员汇总花名册》、《申报表》到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时另须携带部分材料原件,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单;申报学历为后学历的申报人员,还应提交中专及以上的其他所有学历(学位)证书;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3、现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聘书(文);4、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人员应提供相应材料;5、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2013、2014、2015、2016年度);6、破格晋升人员应提供符合破格条件相应证明材料;
十六、根据既定标准,申报人员每人缴纳评审费400元。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不具备条件的申报人员提供网上填报的环境,并帮助解决在网上填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审核,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职称申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切实做好2016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
徐州卫生监督热线:0516-857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