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七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做好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6月28日,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州市民政局,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徐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提高特别扶助金及时落实率。

  (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三)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提供优先优惠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优先收住,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

  (五)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六)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所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再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报销,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实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做好咨询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八)帮助解决诊疗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对年满60周岁的特别扶助对象优先提供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按规定提供上门服务。

  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

  (九)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如无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养子女,简化收养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十一)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要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二)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创业就业培训,积极促进其就业,优先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

  (十三)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实行残疾独生子女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优先安排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四)做好与其他公共政策的衔接。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特别扶助金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其他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十五)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对特别扶助对象走访慰问。各地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

  (十六)鼓励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已组织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的地区,对参保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以后,要及时协助做好理赔工作,保证理赔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工险等保险项目,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抗风险能力,提高家庭保障水平。

  (十七)发展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提供救助。

  (十八)鼓励提供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在公交出行补贴、园林游览优惠等多个社会公共政策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助和照顾。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工作职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十)加强经费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或者生育关怀基金等,重点用于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扶助政策,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七、参照本《意见》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

  (二十二)参照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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