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分配使用细则

  全程导医网 徐州卫生信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生儿筛查经费使用,有效推进新生儿筛查工作深入开展,提升筛查工作质量,特制订徐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使用细则。

  一、经费来源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经费由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采血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其中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筛查40元/例次,苯丙酮尿症筛查30元/例次,新增项目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筛查35元/例次,新增遗传代谢病检测(串联质谱法)180元/例次。所有筛查费用全部缴纳至江苏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徐州分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专用账户,集中分配,统一使用。

  二、分配原则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基础筛查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16%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单位开展健康教育、采血、保存和标本递送等工作经费;9%用于各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开展县区级项目管理和血片运送的工作经费;5%用于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开始市级项目管理经费;3%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考核管理经费;12%用于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补助专项经费;55%用于市新筛分中心的检测费用。新增筛查项目经费去除每例145元基础检验成本,其余部分参照基础筛查项目经费分配比例执行。

  三、使用细则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单位新筛工作经费使用细则

  1.用于开展与新筛项目工作有关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经费(不得超过总额的20%);

  2.用于医务人员从事采血和保存工作补助(不得超过总额的50%);

  3.用于新筛标本运送的交通费用(不得超过总额的20%);

  4.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单位新筛工作设备的更新、维护和办公耗材的购买。(不得超过总额的10%)。

  (二)各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经费使用细则

  1.用于县、区级新筛工作表彰奖励(不得超过总额的50%);

  2.用于县、区级新筛工作培训、健康教育、宣传费用(不得超过总额的20%);

  3.用于县、区级新筛工作质控、考核、督导的误餐、交通费用(不得超过总额的10%);

  4.用于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从事新筛标本送检、阳性召回的交通、通讯费用(不得超过总额的10%);

  5.用于县区级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办公设备的更新、维护和办公耗材的购买。(不得超过总额的10%)。

  (三)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经费使用细则

  1.用于市级新筛项目业务培训工作(不得超过总额的30%);

  2.用于市级新筛项目健康教育、宣传工作(不得超过总额的10%);

  3.用于全市新筛项目工作台帐的印刷制作(不得超过总额的10%);

  4.用于市级新筛项目工作的科研及外出培训经费(不得超过总额的10%);

  5.用于市级新筛管理、治疗、检验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不得超过总额的20%);

  6.用于市级新筛工作质控、考核、督导的误餐、交通、差旅补助(不得超过总额的10%);

  7.用于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办公设备的更新、维护和办公耗材的购买。(不得超过总额的10%)。

  (四)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考核管理经费使用细则

  1.用于全市新筛工作表彰奖励(不得超过总额的80%);

  2.用于市级新筛工作会议工作经费(不得超过总额的20%)。

  (五)新筛治疗补助专项经费使用细则

  1.用于新筛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苯丙酮尿症可疑阳性病人的复筛和确诊检查费用;

  2.用于新筛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苯丙酮尿症确诊病人的治疗:苯丙酮尿症患儿专用奶粉补助50%至6周岁;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免费治疗到3周岁;

  3.用于新筛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苯丙酮尿症确诊病人的跟踪观察、复查:内容包括定期体检、发育测试、实验室检查等费用(免费年龄段为苯丙酮尿症患儿至6周岁;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免费到3周岁);

  4.用于确诊患儿特困家庭补助(需报市卫计委批准);

  5.用于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串联质谱法26种遗传代谢病患儿的诊断和复查补助至患儿6周岁止。

  (六)新筛分中心检测经费使用细则

  1.用于新筛分中心实验室试剂、耗材的费用;

  2.用于新筛分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及折旧费用;

  3.用于新筛分中心实验室的室内质控品及质控工作的费用;

  4.用于国家卫计委临床检验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室间质量评价工作费用;

  5.用于新筛分中心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

  6.用于新筛分中心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继续教育项目及新技术推广项目;

  7.用于新筛分中心实验人员的科研及外出培训经费。

   四、有关要求

  1.新筛经费安排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逐项核算。对骗取专项经费、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

  2.凡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分和侵占专项经费的,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要依法处理。

  3.新筛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市、县(区)两级新筛工作考核内容,按照项目进展,视情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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