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医院召开预防职务犯罪会议

  全程导医网 综合消息:2011年5月6日下午,市中医院在六楼会议室召开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医院领导、医院中层干部及医院人事科、总务处、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基建科的班组长、各诊疗组组长。会议由王心力院长主持。会上,徐州市中医院王心力院长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强调医院全体管理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要深入学习、领会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分清是非,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王心力院长说:“我们要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要开展好‘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窗口服务单位活动,全力推进我院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会上,市中医院还专门聘请了云龙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张廷会检察官给于会人员上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张警官以“贪廉一念间 、 荣辱两重天”为题,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案例,讲解了刑法修正案(六)法律条文。在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解以下规定:

  (一)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次市中医院举办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会议,对于提高管理干部们的思想认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分清是非、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提高市中医院管理干部们的法律意识、反腐倡廉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具有实际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