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医〔2007〕21号
各县(市)、区(企业)卫生局(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医师考核工作的领导,依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的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3、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经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可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医师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方案等。经批准后承担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此类机构受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也可承担本地其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申请时除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各县(市)、区卫生局可在市卫生局公布的考核机构名单中选择1-2家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后,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
5、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被暂停执业,需到市卫生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预防、保健建构进行培训,并重新安排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6、首批医师考核工作从2008年下半年实施。请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于8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
附件: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请从徐州市卫生局网站下载(网址 www.jsxzws.gov.cn/)。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