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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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我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下简称为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二、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根据其身份证号码设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缴费储存额及其生成的利息。

三、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的参保人员有哪些好处?

按照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7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养老金的高低更直接的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挂钩,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的约束机制,这样更加符合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四、参保人员失业期间是否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以。对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的参保人员,本人可到市社保中心领取《中断缴费申请表》,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审核盖章后交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凡已申请办理过中断缴费手续的人员,以后不得要求补缴原中断期间欠费。失业人员再就业(含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从事自由职业)后,必须依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五、城镇个体参保人员与企业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有区别?

没有。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其参保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与企业职工死亡时相同标准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参保人员能否重复办理参保手续?

不能。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每人只能办理一份,重复办理及缴费,也只能保留一份,另一份将被作废。因此在办理参保手续前本人应核实是否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凡已参加养老保险者不能重复办理参保手续,只能办理续保手续。

七、单位职工是否可以按照个体人员参保方式参保?

不能。有就业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得采用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八、参加徐州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是否有户籍限制?

没有。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或是灵活就业人员,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市、是否为城镇户口都可以依法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

九、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同时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手续。

2.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如实填写《江苏省徐州市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件、资料及其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地税)。

十、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初次参保手续?

1.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同底一寸照片两张到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征缴窗口进行审核。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填写《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参保人员次月10日后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交通银行各网点缴费(需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交通银行将开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现金)专用收据”,此收据作为缴费依据要妥善保管。目前养老保险费可按年度、半年、季或月缴纳(缴费年度为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

十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199871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1998630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

十二、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是否返还?如何支付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无论是个体参保人员还是参保单位职工,在其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另外还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1.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离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2.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和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

4.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前款顺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