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规定:特殊患者有特殊补偿

  全程导医网 徐州医保信息: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根据《2016年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规定,对于特殊情况的患者,“新农合”补偿标准有特殊规定。

  其中,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患者,在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执行省制定的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住院费用超过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未纳入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范畴的其他精神病人,在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后,按70%补偿。

  非正常转诊患者,参合患者(入院超过15日或已出院)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为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按30%补偿。

  参合人员因婚嫁、异地居住、探亲、务工等原因,在本市其他统筹地区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1、农村特困供养人员;2、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条件的慈善救助对象;3、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农村重大疾病患者。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定为11000元,由各基金统筹地区与经办机构协议确定。参合患者年度自付的合规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到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5%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

  外伤、中毒患者:1、交通事故等所致外伤患者,凭公安部门出具无法确定第三者责任证明的,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2、经法院民事审判判决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第三者死亡或由法院执行部门出具无法强制执行证明的,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此外,对使用中医药、医用耗材费用补偿也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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