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方案(4)

  (三)住院补偿

  1、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现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实行现场刷卡结报。在省、市级定点医院办理住院补偿手续时,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备查。

  2、参合人员在外出务工地镇以上医院、转诊到市外非定点医院或直接到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出院记录、转诊证明(盖备案图章)、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外出务工人员还需提供用工单位证明。

  3、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必须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额住院补偿和医疗救助(指救助对象),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否则,仅补偿参合年度产生的医药费用。

  4、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时同步办理医疗救助费用补偿手续,并实行现场刷卡直报。

  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分别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新农合基金给予补助。

  五、医疗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享受新农合补偿后剩余医药费用在一定限额内10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5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农合补偿后,按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不低于55%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5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3、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每人每年25000元。

  4、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在新农合补偿达到限定(定额)费用标准比例后,予以限定(定额)费用标准不低于20%救助。

  六、中医药费用补偿标准

  1、参合病人在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开中成药(新农合用药目录内)、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补偿比例较其他药品提高10个百分点。

  2、参合住院病人在镇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用中成药(新农合用药目录内)、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可补偿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

  七、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用药目录

  1、我市镇、村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报销标准提高到60%和80%,参合人员在同一医疗机构,一天就诊2次以上者,一般诊疗费收费不超过2次。

  2、村卫生室新农合用药目录统一使用国家和省增补目录内药品。

  八、全面实施门诊住院总额预算管理

  全面推进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按床日付费等混合支付方式改革,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全面实施门诊、住院总额预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结算办法,强化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基金风险责任,增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四公示、五合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九、其他要求

  各地要积极探索、实践新农合筹资方式、支付方式改革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并及时做好补偿程序的调整和宣传解释工作。本方案实施周期为2012年一个筹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