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线: 1.市级医院 800元 2.区医院 600 元 3.乡镇卫生院 400元
补偿标准: 1.市级医院 40% 2.区医院 60% 3.乡镇卫生院 80%
非急危重症病例,择期手术等一般病人,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省、市级定点医院或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视为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按30﹪给予补偿。
1、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服毒、犯罪行为引起医疗费用;
2、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
3、移植器官;
4、美容、健美、矫形手术;
5、义眼、义肢、义耳、义颌、验光配镜、助听器;
6、减肥、增高、增胖;
7、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8、计划生育手术及助孕、保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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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新农合转诊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