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后住院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个人分段自付部分医疗费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每次的住院费用先减去自费费用,再减掉起付标准,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一)个人自付部分的构成:

1.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费用:

职业状态及年龄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年度累计

在职

800

300

100

上年度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

退休(<70岁)

520

195

65

上年度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

400

150

50

上年度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50%

注:(1)入住家庭病床每次起付标准100元,且不与住院等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2)市外转诊的住院费用,无论该次住院为年内第几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200元。

3.按比例个人先行自付(乙类负担10%)的费用;

4.按比例分段自付的费用:指超出起付标准后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不同的费用段报销后个人应负担的比例。

按费用段报销个人应负担比例表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

6%

8%

16%

10000至50000元

4%

6%

10%

50000元以上

2%

4%

8%

(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按上表规定的50%执行,其他退休人员按上表规定的65%执行)

    5.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按比例自付的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金分别按90%、92%、93%的比例支付,个人自付10%、8%、7%;10万元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金分别按95%、97%、98%的比例支付,个人自付5%、3%、2%。

    6.超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以上的费用。

(二)除此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再收取其他医疗费用,病家只需结清自付部分即可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