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个人分段自付部分医疗费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每次的住院费用先减去自费费用,再减掉起付标准,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一)个人自付部分的构成:
1.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费用:
职业状态及年龄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年度累计 |
在职 |
800 |
300 |
100 |
上年度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 |
退休(<70岁) |
520 |
195 |
65 |
上年度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5%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 |
400 |
150 |
50 |
上年度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50% |
注:(1)入住家庭病床每次起付标准100元,且不与住院等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2)市外转诊的住院费用,无论该次住院为年内第几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200元。
3.按比例个人先行自付(乙类负担10%)的费用;
4.按比例分段自付的费用:指超出起付标准后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不同的费用段报销后个人应负担的比例。
按费用段报销个人应负担比例表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 |
6% |
8% |
16% |
10000至50000元 |
4% |
6% |
10% |
50000元以上 |
2% |
4% |
8% |
(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按上表规定的50%执行,其他退休人员按上表规定的65%执行)
5.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按比例自付的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金分别按90%、92%、93%的比例支付,个人自付10%、8%、7%;10万元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金分别按95%、97%、98%的比例支付,个人自付5%、3%、2%。
6.超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以上的费用。
(二)除此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再收取其他医疗费用,病家只需结清自付部分即可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