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历、卡及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证》留在住院处,《基本医疗保险病历》留在病房,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填写有关记录后交还给参保人员。
(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需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三)办理住院手续后医保卡为住院停卡状态,在门诊不能使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服务时,必须先向病家说明;并由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抢救病例,先抢救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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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时有什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