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区职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一)A

    1.获得定点资格并签定服务协议3年以上;

    2.营业场所实用面积(指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 连续3年未受到暂停协议处理和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认可度;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GSP要求,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对药品进销存实现计算机全程化管理,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监管;

    5. 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注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3名以上(不得兼职和挂名);

    6. 除符合协议规定要求外,另配备1名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员和相应的固定医保政策宣传设施。 

   (二)B

   除 A类之外的其他定点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