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类
1.获得定点资格并签定服务协议3年以上;
2.营业场所实用面积(指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 连续3年未受到暂停协议处理和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认可度;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GSP要求,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对药品进销存实现计算机全程化管理,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监管;
5. 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注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3名以上(不得兼职和挂名);
6. 除符合协议规定要求外,另配备1名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员和相应的固定医保政策宣传设施。
(二)B类
除 A类之外的其他定点零售药店。
阅读下一篇
A类和B类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范围上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