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卫生院私自改病历、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败诉

   无法证明在诊疗中无过错,卫生院被判赔4万余元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病人状告卫生院出医疗事故的案件,卫生院私改病历并存在过错,被判承担80%责任。

  事件回放 怀疑卫生院出医疗事故

  王美芬因患子宫肌瘤,2008年4月到某卫生院住院并实施手术。一周后王美芬出院,出院后不久感觉左腿疼痛,又到该卫生院检查。这次,王美芬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由于医疗条件受限,当天卫生院就把王美芬转到我市某大型医院治疗。

  同年5月,王美芬在治疗期间发生两次右下肢静脉完全性栓塞。王美芬在某医院住院治疗45天才出院,总共花费了医疗费近5万元。

  王美芬出院后认为,是某卫生院的医疗事故造成自己现在的状况,于同年6月到睢宁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存在质疑 病历是否被私改难鉴定

  诉讼期间,经某卫生院申请,睢宁县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就某卫生院此次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因王美芬对某卫生院提供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徐州市医学会于2008年11月中止了此次鉴定。2009年5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又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同时函告徐州市医学会,该次鉴定以王美芬手中持有的病历材料为依据,若其手中持有的病历材料不足以做出鉴定结论,以某卫生院提供的病历材料为补充进行鉴定。

  在这次鉴定过程中,徐州市医学会通知双方到场。王美芬坚持不能以某卫生院提供的病历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从而导致本次鉴定终止。后经某卫生院再次申请,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通知双方选择鉴定机构,但因王美芬拒绝选择鉴定机构,致使委托鉴定程序无法启动。王美芬拒绝鉴定的理由是:1、病案材料封存时双方应在场而自己未在场;2、某卫生院既然手术后能在《手术同意书》上任意添加内容,则很有可能篡改、添加所有病历材料。王美芬以此为由,坚决否认某卫生院提供的所有病历材料的真实性。

  另查明,某卫生院在王美芬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后,在王美芬的《手术同意书》中添加了一条注意事项,内容为“进行手术后有可能形成静脉栓塞”。

  还查明,该医疗纠纷发生后,王美芬的住院病历在某卫生院持续存放一月余,该病历没有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争论焦点 卫生院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王美芬称,她因患子宫肌瘤到某卫生院住院治疗,手术后第三天晚上,她发现自己左腿青肿时有痛感。她向卫生院反映后,卫生院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导致左腿病情日趋严重。2008年4月25日,经卫生院诊断为左腿形成静脉栓塞,遂将其转至徐州市某大型医院治疗。“现在病情虽有好转,但至今无法正常行走。”王美芬认为,卫生院在为其治疗期间,未尽必要注意义务造成伤害,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睢宁县某卫生院辩称:一、该卫生院在诊疗行为中没有过错。二、王美芬在出院2天后发生左腿静脉栓塞是手术并发症之一,与王美芬自身特异体质有关。这种情况在现有科学条件下可预见,但不能克服和避免。有一些特异体质的人手术后很容易形成静脉栓塞,这是医学常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美芬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卫生院承担80%责任

  本案纠纷发生后,某卫生院没及时对王美芬的住院病历进行封存,而且对病历内容进行故意添加,过错是明显的。由于某卫生院未提供准确的病历资料,鉴定部门也就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故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在某卫生院。由于某卫生院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与王美芬下肢静脉栓塞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某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与王美芬的下肢静脉栓塞有因果关系,某卫生院应当对王美芬承担赔偿责任。

  从现代医学理论看,某卫生院也应对王美芬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下肢静脉栓塞是子宫切除术常见的并发症。医疗机构进行子宫切除术时,应高度注意并尽量避免。如果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及时治疗,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会明显减少。

  本案中,从某卫生院在纠纷发生后添加的内容可看出,某卫生院在给王美芬进行手术前,没意识到子宫切除术可能会并发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也就不可能进行有效预防。故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的某卫生院存在过错,并且与王美芬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损害后果有相当因果关系。王美芬在徐州市某医院治疗左下肢静脉栓塞过程中,又出现右下肢静脉栓塞,符合病情发展的自然转归。在徐州市医学会鉴定“王美芬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与徐州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王美芬右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某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也应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综合分析,某卫生院的过失医疗行为是造成王美芬双下肢静脉栓塞的主要原因,本院酌定原因力为80%。

  近日,法院判决睢宁县某卫生院,赔偿王美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余元,驳回王美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在法治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病案的功能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方面它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判断医务人员和医疗活动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体的医院管理活动中,它又作为医疗质量高低与持续改进的主要核查数据,在规范和提高医疗管理水平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合格的病案是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客观有效的窗口,是证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一个主要证据,在医疗技术鉴定、法庭判决中,病案的缺失、毁损以及其他瑕疵都会使得医院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更毋庸说对病案进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就本案而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医院的故意添加、伪造病案行为,应该推定其对患者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医疗机构对病案进行添加,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应当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同时,因医疗机构故意添加病案行为,以及院方未依照相关病案封存规定,使得患者对医疗机构记录的其他病历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由此造成的对医疗损害无法鉴定的后果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都市晨报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邱德祥 刘春华 汤孙宁 祝杰

  法官名片

  祝杰,本案主审法官,本科学历,法医学和法学双学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2010年审结一、二审民事案件120余件,调解率50%以上。获市中级法院2010年度优秀法官、优秀公务员、调解能手、优秀党员、徐州市第三届“十大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连续获得市中级法院2010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办案竞赛一等奖,2011年第一季度办案竞赛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