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面膜”致多人容颜被毁,微信营销问题多

  全程导医网 健康焦点:在网上被粉丝称为“神仙姐姐”的周梦晗,现年22岁,河南商丘人,曾赴奥地利留学,回国后通过社交网络售卖面膜。2015年2月,众多买家投诉其卖劣质面膜致容颜被毁,之后,周梦晗销声匿迹。(晨报4月21日报道)

  如果不存在“面膜有毒”的问题,周梦晗的面膜事业无疑是一个如今风头正劲、典型的“O2O模式”。这的确是“互联网+”时代的魅力所在。但是周梦晗的出现,却无疑又让这种魅力蒙上了一层忧伤。随着微信营销的兴起,微信营销开始成为新的消费者投诉热点。法律界人士也注意到,微信营销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维权难以及法律监管缺失已不容忽视。

  以维权而言,拿周梦晗事件为例,事发后有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被以“案发不在本地”为由拒绝受理。有人去报警同样被拒绝,曾应找“案发地”,即周梦晗发货地的郑州警方来处理。这种踢皮球本身表明维权无依。

  我当然并不认为,国家法律必须将一切都“管死”,尤其是涉及到自由经济的一些事情。但法律必须成为一种要让所有人一旦权益受损都能获得倚仗的保证。从法律制定来看,国内并非没有针对网络营销的法规。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及国家工商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试图对此作出界定。但观诸这些法规,都缺少对营销这种更新业态、更低门槛的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条款。所以,面对微信以及其他形态的电商模式,法律应当及时跟进与调整,也应当打破属地管辖的限制,探索一些新的更有利于电商健康发展的解决方案。

  曾有人提出,构建统一的微商投诉中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建,微商信息发布者未经资质审核一律不得在朋友圈发布交易信息;同时建立健全微信朋友圈购物产生纠纷后的相关仲裁组织机制,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高效简便的仲裁。这样的方案是否可行,相关部门可否对此予以认真审视?

  背后有没有“神仙式”监管

  周梦晗大话连篇的神仙式营销背后,明显存在一系列的、高高在上的、严重失职的神仙式监管。

  诚然,我们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微商等的专门法律法规,但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却显然已经足以管理与规范好周梦晗以及其背后类似的微商营销行为。比如周梦晗要在网上卖面膜,相关账号注册、金钱交易等,都有电子签名法、互联网相关法规规定等给予管理,信息主管部门、移动网络平台提供商等,显然都是负有相关销售行为监督与报告义务的;比如周梦晗的面膜完全就是三无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早该在其刚“抬头”之时,相关部门就应严厉查处;比如其坑害了消费者,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也早该受到职能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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