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民“同病同救”病种扩大43种 受益近20万人

   取消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实现“无门槛”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低保家庭成员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原来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门诊费用的救助比例平均提高20个百分点……8日,市民政局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全市近20万低保和低保边缘居民将受益。 

  城乡居民“同病同救”病种扩大到43种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的政策统筹了城市和农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实现了城乡困难居民“同病同救”的目标。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也就是月收入高于困难家庭50%以上的家庭。 

  据统计,截止到目前,全市低保居民有近13万人,加上低保边缘居民能有近20万人。 

  据了解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将给予全额补助,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出台的制度,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病种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病种相同。“以前住院和门诊大病是分开的。”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前门诊大病的救助仅限4个病种,而现在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救助是相同的,这就说明城市门诊大病救助病种由原来的4种扩大到了43种。 

  全年救助累计最多3万比例平均提高20% 

  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后,按规定进行救助,标准见图表。以前,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00元以下是不救助的,现在,1000以内的全部救助。 

  “这样算起来,在原来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 ,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门诊费用的救助比例平均提高了20个百分点。”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称。与此同时,在原来城市医疗救助封顶线住院1.5万元,门诊大病1万元基础上,将城乡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个人住院和门诊全年累计为3万元。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50%进行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普通门诊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多为120元。”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并参加门诊统筹的低保家庭成员,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统筹范围内,并在定点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普通门(急)诊产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80% 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0元。 

  散居孤儿全额救助发放时限20个工作日 

  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所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在其享受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救助,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与街道签订协议)、年龄不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个人所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基础上 ,进行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提醒申请救助准备以下材料 

  据了解,申请救助需准备以下材料: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患病人员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青岛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卡)》原件及复印件。住院、门诊大病费用证明:门诊大病证明;住院、门诊病历;《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专用票据》、《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专用票据》;门诊收费单据等。 记者 韦丽丽

  相关新闻新版护理院基本标准发布 

  护理院每病室不宜超过4人 

  半岛都市报10月8日讯(记者 李志波) 10月 8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 ,近日,该局转发了卫生部下发的《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要求各部门和相关机构按照新标准执行。 

  根据该标准,护理院住院床位总数必须达到 50张以上 。全院要设置三类科室,其中,临床科室至少要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标准》对护理院的房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设有太平间。